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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上半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4-09-25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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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槎城”行动方案,我局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2024年上半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5宗。

  一、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洋酒案

  2024年2月20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龙川县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该公司的水吧台仓库货架中现场发现混放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2024年3月11日,经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证明上述查获洋酒为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龙川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茶烟酒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川县某茶烟酒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店的销售货架上检查到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明,上述食品是从广东省某公司购进的,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及时清理,并且没有建立销售台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购进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龙川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娱乐中心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洋酒案

  2024年2月20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龙川县某娱乐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在该娱乐中心吧房的柜中现场发现一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2024年3月11日,收到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上述洋酒为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址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龙川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日用杂品商场销售不合格电器

  2023年12月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龙川县某日用杂品商场销售上述的“聪鼎牌元宝锅”(型号:DS-6032-1)电器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1月24日检验报告结论为:样本的所检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和非正常工作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19-2008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2023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在该商场现场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电器“聪鼎牌元宝锅”,经领导批准,对上述不合格电器“聪鼎牌元宝锅”予以扣押。

  当事人销售的“聪鼎牌元宝锅”电器经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和非正常工作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和GB 4706.19-2008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龙川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五、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榨油坊生产销售花生油案

  2023年10月24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龙川县某榨油坊生产销售花生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报告书送达龙川县某榨油坊并对该榨油坊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花生油。

  当事人生产销售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要求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龙川县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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