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川县202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的公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1-02-19来源: 龙川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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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202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决定征收佗城镇佗城村灵江村的集体土地88.9545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用途

省人民政府于20201228日批准项目征地,批准文号为粤08)〔202039,批准土地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佗城镇佗城村后堂一、后堂四经济合作社,灵江村雷四、雷五经济合作社。征收土地面积合计88.9545亩,其中耕地32.862亩、园地0.4785林地46.974亩、其他农用地7.239亩、建设用地1.401亩(具体界址按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上述涉及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征收补偿标准按照《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执行。

(二)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

(三)涉及上述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除《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1757号)有规定外,由我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地点设在佗城镇佗城村村委灵江村村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上述指定地点办理,请互相转告。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青苗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08)〔202039)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公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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