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川县老隆镇官坑村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为确保龙川县老隆镇官坑村土地储备项目顺利实施 ,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 2011 第 590 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 ( 2011 ) 8 号)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 2017)44 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征收 龙川县老隆镇官坑村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征地红线内的房屋、土地及其构筑物、附属物 。现将有关房屋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地点和范围
地址 龙川县老隆镇官坑。
范围:龙川县老隆镇官坑村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征地红线内的房屋、土地及其构筑物 、附属物。
二、房屋征收部门 :龙川县自然资源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龙川县老隆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 《 龙川 县老隆镇官坑村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
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与龙川县老隆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 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 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 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 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 不服的,在 自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 天内,可以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补偿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 天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龙川县老隆镇官坑村土地储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老隆镇政府大院内)办理征收与 补偿登记。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联系人:杨富勇;
特此公告。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