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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公安局关于规范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的通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4-03-05来源: 龙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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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公民户口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进一步推动死亡人员户口未注销问题的妥善解决,提高人口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切实维护我县户口登记工作正常秩序,现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根据全省人口信息与民政部门、卫健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我县疑似死亡未注销户口信息5439条,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广东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要求。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将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材料如下: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为死亡公民注销户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死亡未注销户口的公民亲属,携带相关手续尽快到户籍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申报注销户口。请广大群众给予理解和支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
特此通告
龙川县公安局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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