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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河环龙查字〔2022〕1号)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3-03-29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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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恒惠达塑料加工厂:

  注册号:441622600192726

  经营者:刘惠来

  地址:龙川县老隆镇红桥村委会下桥组老房边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对你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塑料制品加工,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你加工厂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废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决定对你加工厂的一台融塑再生机进行现场查封。

  查封期限为15日。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单位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加工厂不得销毁或转移该融塑再生机。

  如你加工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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