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废止《关于代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的公告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5-07-17来源: 龙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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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规范性文件废止的相关要求,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 号)第二十九条“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第三十条“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规定,我县自2024年12月1日同步实施水资源税,原《关于代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龙发改〔2017〕392号)已无继续施行必要。

  为确保政策衔接规范,现明确该文件自2025年7月17日起正式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请各供水企业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自查自纠工作。在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如存在重复收取水资源费或水资源税的情况,须按规定及时完成退费工作。

  特此公告。


龙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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