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我县2023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粤财科教[2022]237号),现下拨学校2023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见附件1)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见附件2),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补助范围: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补助标准:1.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25元。2.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75元。
三、安排原则:1.享受项目不重复。即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不能再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享受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不能再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2.重点人群不得遗漏。省内外户籍原建档立卡学生、低保户学生、残疾学生、特殊供养学生必须优先享受本项生活费补助。上述学生,若自愿放弃资助,则须提交由学生和家长签名的自愿放弃证明。
四、首次享受本项生活费补助的学生,必须首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严禁未经认定就发放生活费补助。
五、各学校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加强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及时、足额、对口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借故延期发放。
六、各校必须将受助学生名单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学校要对公示的内容拍照存档。
七、生活费补助每学期一次性发放,学校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学生监护人的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发放到学生饭卡。
八、各校需到相关银行打印银行转账流水凭证(即银行转账明细清单)一式二份(须加盖银行公章),1份学校自存,1份须加盖学校公章后于4月23日前送县教育局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九、学校要按照文件要求分年度做好资助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
附: 1.龙川县2023年春季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下达表
2.龙川县2023年春季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下达表
龙川县教育局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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