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源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龙川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较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实施的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自然灾害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社会参与。坚持和加强党对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的救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健全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县委、县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发挥统筹指导和支持作用,镇级党委、政府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
1.5龙川县基本概况
龙川县位于广东省东北部的东江和韩江上游,北与江西省定南县、寻乌县毗邻,南与东源县接壤,东与本省兴宁市、五华县交界,西与和平县相连。龙川地处北纬23°50′57″~24°47′03″,东经115°03'13″~115°35'18″之间。全县境域东西横距45公里,南北纵跨103公里,总面积3081.31平方公里。是粤赣边境的山区。下辖24个镇,46个居委会、315个行政村,1379个自然村,5658个经济合作社。
我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雨水丰沛阳光充足,平均气温21.8℃,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693.3毫米,平均相对湿度78%。年平均气温21.0℃,年日照1703.5小时,无霜期320天。每年影响我县热带气旋或台风有2~5个,主要洪涝灾害有台风、暴雨洪水及内涝,在发生时间、地点、强度等方面有随机性,可诱发一系列次生灾害。由于我县所处的特定自然地理环境洪涝灾害还具有季节性、突发性强、发生频率高,受灾范围广,灾害持续时间长、成灾强度大等特点。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减灾委员会
县政府成立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指导全县各地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 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主 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统计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南方电网龙川供电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收集重要自然灾害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减灾委员会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处理各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2)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编制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协助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组织协调有关能源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险修复工作,统计报告能源企业受灾情况,保障灾区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供应;负责根据县应急管理局有关县级救灾物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障灾区粮食市场供应和县级医药储备应急调用。
(4)县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教育系统受灾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5)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送、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县通信行业受损情况;负责安排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协调、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
(6)县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应急救援物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配合做好救灾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将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救灾捐赠和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捐赠等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向上级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地质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灾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协助县发展和改革局、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10)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县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指导灾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及时统计报告全县交通公路部门管养公路因灾损毁情况;组织协调全县交通公路部门管养公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3)县水务局:负责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开展区域旱情的监测及水文干旱的预警;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损毁情况;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组织种子、消毒药品等物资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农业受损情况。
(15)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16)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7)县统计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整理、上报工作;协调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18)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县林业受灾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
(19)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发布全县灾情;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指导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向上级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物资;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县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组织指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为应急避难场所。
(20)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伤病员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根据县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21)南方电网龙川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做好电力抢修,修复受损电力设施;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2)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所属队伍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群众。必要时协助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3)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群众;运送重要救灾物资;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县公安局组织协调下,参与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4)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群众。
(25)县气象局:预测天气形势,发布天气预报和雨情;对干旱、风雹、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2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贯彻县减灾委有关救灾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挥、协调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救助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及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承担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3乡镇综合协调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必要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2.4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县重大自然灾害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救助准备
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负责),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负责),暴雨、洪水预警信息(县水务局、县气象局负责),旱情预警信息(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等。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开展灾情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必要时,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能源、通信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1)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3)发生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气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灾情会商会,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5)县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6)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4.2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2)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要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2.5万人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批示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武警中队组织协调武警、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工作,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南方电网龙川供电局做好电力抢修,修复受损电力设施。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跨地区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外地政府的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外事局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6.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6.1.1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1.2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南方电网龙川供电局做好电力抢修,修复受损电力设施。
(6)县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8)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Ⅲ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6.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Ⅳ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25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报告县减灾委主任。
6.3.3响应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启动条件调整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5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及监管等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4)县应急管理局要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县、镇应急管理部门要在市应急管理局的组织、指导下,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
(2)县应急管理局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3)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及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依据空间规划布局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低洼易涝点、山洪灾害隐患点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关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应急管理部门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或信息化核查手段,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二次评估。
(4)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或指导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保障措施
8.1人力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县、乡镇、行政村(社区)三级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乡镇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和灾害高风险地区可适量增配。
8.2资金保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县级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县、镇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2)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8.3物资保障
(1)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2)县、镇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和社会捐赠接收站(点)。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并及时补充储备救灾物资。
(3)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和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和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8.4交通保障
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综合运输管理,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县及区域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交通运输部门(单位)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人员和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救助物资、救助设备优先运输。
8.5设施保障
(1)各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提供必要医疗条件。
(2)灾情发生前后,各镇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8.6通信保障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的通信畅通。各镇人民政府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8.7动员保障
(1)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8联动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与相邻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开展本预案演练。
9.2宣教培训
县、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9.3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3)镇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4)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龙川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龙府办函〔2020〕22号)同时废止。
11.附件
11.1应急值班室联系方式
龙川县应急管理局应急值班室电话:0762-6769728。
11.2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主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冲锋舟、橡皮艇、照明头灯、编织袋、救生圈、手持喇叭、挖掘机、铁锹、救生衣等。负责人:邹旻昊,联系电话:1375029****。
11.3龙川县应急物资储备明细
龙川县应急物资储备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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