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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0-05-22来源: 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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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办〔2020〕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龙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龙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I级)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4 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应急指挥机构

  2.3 办事机构

  2.4 工作机构

  2.5 现场工作组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采集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及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接报

  4.2 信息报告

  4.3 报告形式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5.2 应急响应时限

  5.3 应急响应程序

  5.3.1  I级(特别重大)响应

  5.3.2  II级(重大)响应

  5.3.3  Ⅲ级(较大)响应

  5.3.4  Ⅳ级(一般事件)响应

  5.4 应急协作

  5.5 东江干流龙川段、枫树坝水库中的船舶发生水污染事件

  5.6发生跨县区环境事件处理程序

  5.7 指挥和协调

  5.7.1 指挥和协调机制

  5.7.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5.8应急处置措施

  5.9 应急监测

  5.10 通报与信息发布

  5.10.1 事件的通报

  5.10.2 信息发布

  5.11 安全防护

  5.11.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5.11.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5.12 医疗救护

  5.13饮用水安全保障

  5.14 食品安全保障

  5.15 应急终止

  5.1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5.1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5.13.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人力资源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医疗保障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 公众宣传教育

  6.7.2 培训和演练

  6.8 应急能力评价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保险

  8 监督管理

  8.1 演练

  8.2 宣传

  8.3 培训

  9 奖惩与责任

  9.1 奖励

  9.2 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0.2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出迅速反应,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事件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平安龙川”。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源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河源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或跨县级行政区域重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存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8)因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以及处置过程中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丢失,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9)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为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事件;

  (4)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以及处置过程中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丢失,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7)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8)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较大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为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东江、韩江及枫树坝水库大面积污染;

  (3)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中断的;

  (4)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运输和储存中发生泄漏,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5)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6)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一般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中毒(重伤),或区域生态功能遭受破坏,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东江、韩江及枫树坝水库出现一定面积污染;

  (3)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4.1在龙川县辖区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按照《河源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2 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指导的超出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3 需要县人民政府协调、指导的辖区内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或者其它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监控移动源,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调,充分准备,快速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调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快速反应。

  (3)坚持平战结合,监测先行,调查取证,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重点源监测,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控监测网络,发挥环保专业监管监测队伍的作用。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2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县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主任。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级政府对应急处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协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3 办事机构

  县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环境应急办)负责,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主任。

  县环境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承担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2)接受环境事件的报警信息,根据报警信息,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3)按照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指示,迅速派出事件调查取证和监测先行队伍,根据反馈的信息确定事件的类型和预警级别;

  (4)负责事件调查处理的信息传递、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和相关保障工作;

  (5)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发生原因、影响及处理结果等,提出是否向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的建议;

  (6)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组织相关单位拟定不同类型事件的具体处理措施,并组织预案演练。

  2.4 工作机构

  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工作机构,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的安全监管,负责应急指挥、应急物资的调度、应急信息发布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新闻发布、涉外新闻发布、涉外新闻采访,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污染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稳定民心。

  县环境保护局: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统筹协调等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监测及分析、调查污染源、提出处理意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发生原因、影响及处理情况,是否向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报告或建议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环境应急粮食和食油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粮食和食油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粮食和食油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粮食和食油储备的综合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做好应急处理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运输,保障经济安全运行和重要物资供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通信保障。

  县财政局:保障必要的财政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县公安局:按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所需,提供警力、布控方案、行动措施、群众疏散工作;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交警部门提供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保障;消防部门提供现场处置、防控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确定治疗与救护受伤人员的定点医院,培训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供水单位饮用水监督和应急监测工作,作出饮用水安全预警;开展疾病监测与中毒人员检测医治等相关应急措施,对污染区域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

  县交通运输局: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工作;负责船舶、水上浮动设施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船舶调集、水上处理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专项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县水务局:水务部门协助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联系水文站协助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水文数据,在调度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调度功能,采取科学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协助指导县城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开展生态修复;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农作物、畜禽、渔业等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对受污染的农作物、畜禽、渔业等进行无害化处置,指导灾后农、渔业的生产恢复。

  县林业局:负责珍稀濒危的陆生野生物种保护与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陆生野生生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对受污染的陆生野生生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置,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及参与事后的影响调查与评估,必要时迅速成立应急小组,开展现场监测的气象服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预防、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影响县城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纳入公民普法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因自然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因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消除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

  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救助、人员疏散、应急调查等各项工作。

  2.5 现场工作组

  县现场指挥部下设8个现场工作组,具体为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各现场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县现场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

  (1)综合协调组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

  (2)应急监测组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状况,明确相应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专家咨询组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领域专家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对污染物排放来源进行调查,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为县现场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对事发现场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综合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应急处置措施和环境安全建议;提出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建议和意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评估。

  (4)现场处置组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5)医疗救治组

  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后勤保障组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紧急配送,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新闻宣传组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确定新闻发言人,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社会稳定组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9)专家组

  县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各乡镇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采集

  3.1.1 各应急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市)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3.1.2 各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 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

  (2)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污染事件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监控,由县交通运输局、航道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环保局。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调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消毒危险废物、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相关部门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3)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品的贮存场所应建立环境气象观测站,其运行和资料采集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统一管理。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发布。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阅、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险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储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在线监测监控信息系统,卫生部门负责建立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交通部门负责建设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接报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记录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害、联系人及电话等情况,并立即核实,核实情况后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4.2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或其他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办热线等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有关规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信息;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必要时上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生下列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指挥部、事发地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分别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指挥部办公室除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分别上报外,还应同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影响的供水企业,以便水厂及早采取防范措施、迅速启动水质应急处置工艺,保障供水安全。同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告知饮用水水源地流域的下游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便于下游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预警研判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县政府应当与下游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建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 报告形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和性质、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建议等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5 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和一般(IV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报国家环保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II级应急响应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组织实施,III级应急响应报市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IV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5.2 应急响应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一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或市生态环境应急办。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 III级)环境事件后, 1小时内报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在确认重大( II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及省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 I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逐级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较大( III级)、重大( II级)、特别重大( I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3 应急响应程序

  5.3.1  I级(特别重大)响应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县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国家、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先期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5.3.2 II级(重大)响应 

  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县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先期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5.3.3  Ⅲ级(较大)响应

  (1)县环境应急办接到较大环境事件后立即向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县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应急办报告,并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成员单位报告;

  (2)县环境应急办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后进展情况,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和县生态环境应急办报告;

  (3)县环境应急办立即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4)及时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5)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县环境应急办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启动较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向市生态环境应急办申请救援力量增援;

  (6)及时向可能协及的相邻县通报情况;

  (7)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8)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5.3.4  Ⅳ级(一般事件)响应

  (1)县环境应急办接到一般环境事件后立即向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县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应急办报告,并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成员单位及可能协及的镇人民政府或相邻县环境应急办报告;

  (2)县环境应急办立即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启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3)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县环境应急办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立即启动一般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县应急领导小迅速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向市生态环境应急办申请救援力量增援;

  (5)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县通报情况;

  (6)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7)根据事件的发展,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5.4 应急协作

  (1)东江干流龙川段、枫树坝水库中的船舶发生水污染事件告知航政部门;

  (2)发生渔业水域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告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需告知城镇供水、公安、卫生防疫、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

  (4)发生公路、铁路污染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事件并影响运输生产的,需告知公路或铁路管理部门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

  (5)化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需告知安全生产、公安、消防部门;

  (6)发生放射性污染事件需告知公安、卫生部门。

  5.5 东江干流龙川段、枫树坝水库中的船舶发生水污染事件

  航政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请求。

  5.6发生跨县区环境事件处理程序

  当接到发生跨县区环境事件报告后,县环境应急办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应急办报告,按照各类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并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做好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

  5.7 指挥和协调

  5.7.1 指挥和协调机制

  进入I、II级晌应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家和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III级晌应后,县应急领导小组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县环境应急办根据较大环境事件的情况,协助市生态环境应急办做好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先行处置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县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因交通安全、安全生产等事故可能将引发环境事件的,先行处置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迅速控制或切断污染源,严防污染物进入河流、大气等环境次生、衍生环境事件。

  一般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办按照本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做好指挥协调工作,根据需要,可向市生态环境应急办申请参与应急救援。

  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5.7.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实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必要时按规定请求军队应急增援。

  5.8应急处置措施

  (1)县应急领导小组、县环境应急办有关人员迅速到达现场,首先观察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判定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污染事件的分类和预警分级,将现场情况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市生态环境应急办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查找污染原因和污染源,组织监测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提出切断污染源和控制污染源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

  (4)应急力量不足时,向上级应急领导小组申请协调其他力量支援;

  (5)追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方案等。

  5.9 应急监测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本辖区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机构的指导,跨县区域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报市生态环境局及其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区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濒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10 通报与信息发布

  5.10.1 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协及的有关单位及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可能造成跨县区污染的,由县人民政府向毗邻的县区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可能造成跨市污染的,由市人民政府向毗邻的市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3)按照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县环境应急办要及时向县直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5.10.2 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县环境应急办负责提供相关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全力配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11 安全防护

  5.11.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11.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水文、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的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12 医疗救护

  当污染引起人员中毒时,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赶赴事发地协助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为及时抢救中毒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5.13饮用水安全保障

  当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水务部门牵头组织力量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立即组织调水,确保饮用水供应。

  5.14 食品安全保障

  当农产品受到污染时,农业、卫生、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力量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发生误食受污染食品引起中毒事件;发改、经贸部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确保急需食品、物资的供应。

  5.15 应急终止

  5.1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④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⑤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1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县环境应急办确认终止时机,或责任单位提出,经县应急领导小组批准;

  (2)县应急领导小组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应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1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县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市、县人民政府,并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抄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

  (3)应急过程评价。由县环境保护局按照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要求组织有关专家组织实施。

  评价的基本依据:

  ①环境应急过程记录;

  ②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

  ③县环境应急办掌握的情况;

  ④环境应急救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⑤公众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

  ①环境事件等级;

  ②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

  ③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④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⑤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⑥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⑦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⑧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

  ⑨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包括仪器装备、交通车辆、应急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应急办公室运作等配置和工作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制订计划预算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拨付。

  6.2 装备保障

  县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处置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危害化学品的检验、鉴定、监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物资储备包括化油、解毒、防酸、防碱等试剂材料、快速检验检测设备、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测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3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县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问的联络畅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县环境应急办人员必须24小时开通个人手机,各部门办公电话要保持通畅,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确保应急时能够统一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迅速到位。

  6.4 人力资源保障

  县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以环境监察、监测和县公安消防及县疾控中心等机构为基础,组建一支训练有素、业务熟悉、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高素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队伍,形成由县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有效控制污染、减少危害,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

  6.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监测组、调查组,确保在启动预案前、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和人员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6.6 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制订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方案。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 公众宣传教育

  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7.2 培训和演练

  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需要公众参与的应急演练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6.8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与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县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本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环境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受害人群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要做好对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评估报告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人民政府。

  7.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按规定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或其他险种。

  8 监督管理

  8.1 演练

  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县应急办公室的总体安排组织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8.2 宣传

  县环境保护局和县委宣传部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环境安全教育月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手段,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8.3 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及县环境保护局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9 奖惩与责任

  9.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个人及专家,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 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事件;城市光化学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等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指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与现场应急组织之间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龙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龙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示意图

  3.常见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

  4.常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措施

  5.龙川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龙府办〔2020〕2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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