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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0-05-22来源: 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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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办〔2020〕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龙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龙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1.6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2.1  组织机构

  2.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3  监测与会商

  3.1 监测

  3.2 预报

  3.3 会商

  4  预警

  4.1  预警级别

  4.2  预警启动

  4.3  预警信息发布

  4.4  预警解除

  4.5  区域应急联动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

  5.2  应急响应要求

  5.3  应急监测

  5.4  应急响应措施

  5.5  分级响应措施

  5.6  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6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6.1  信息报告内容

  6.2  总结评估

  7  监督检查

  7.1  应急监督检查

  7.2  公众监督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8.2  经费保障

  8.3  物资保障

  8.4  通信保障

  8.5  医疗卫生保障

  8.6  通讯与信息保障

  8.7  技术保障

  8.8  制度保障

  8.9 宣传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9.2  预案培训

  9.3  预案演习

  9.4  预案修订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10.2  预案修订

  10.3  预案解释部门

  10.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等要求,建立完善龙川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防范、预警和应对能力,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6)《河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8)《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9)《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1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

  (11)《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8〕256号)

  (12)《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1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粤环函〔2019〕918号)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

  (15)《关于做好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1440号)

  (1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

  1.3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龙川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预测或监测达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况。

  1.4  预案体系

  龙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有关部门和应急分预案、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应急分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构成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体系。龙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的核心,明确各级别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的建议性和强制性管控措施及具体分工;各乡镇政府(管委会)应急分预案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点在于措施落实,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以及辖区内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实施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1.5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减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1.5.2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各县直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5.3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5.4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5.5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6  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原则

  按照《河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  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2.1  组织机构

  (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点设在县环境保护局。

  办公室主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咨询专家组,由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政府及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县委宣传部: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宣传部门(县广播电视台、县重点网站)、各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错峰生产和应急响应期间的安全生产,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调度;负责督促落实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等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教育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和停课等专项工作,指导督促做好教育机构健康防护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开展重污染天气防范、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临时限行专项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财政局: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采矿企业扬尘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做好爆破、采选、装运等环节洒水作业,减少矿山扬尘,并负责应对重污染天气地理信息保障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等专项工作,监督落实施工工地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商和预警;监管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废气排放监管;组织开展机动车上路执法检查;做好室内餐饮行业油烟排放管控工作;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加大公共绿色交通的投入力度;落实营运类车船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负责落实对管辖道路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的预防、监测和救治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环保部门督导县区内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车、油罐车的油气回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打击销售不符合环保要求(即含硫率高于0.6%)的煤炭、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做好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餐饮行业的查处;配合做好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专项实施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与县环保局共同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同环保部门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停产、限产措施;负责协调电力、成品油和煤炭等重要物资的运行调控,对成品油和煤炭市场进行监管。

  县水务局:负责做好全县砂场、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城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增加城市道路洒水和清扫频次。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禁止农作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重污染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3  监测与会商

  县环境保护局和县气象局成立重污染天气联合预报预警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1监测

  县环境保护局和县气象局联系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共享、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通过相关数据结合污染物成因分析和源解析成果,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1-3天对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预报

  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系统,预报预警工作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3会商

  当县气象局、县环境监测站预测到未来1-3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200及以上污染程度时,县气象局、县环境监测站和专家组都应发起会商。

  当接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市生态环境局预警(或区域预警)提示建议时,县气象局、县环境保护局和专家组应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结合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经会商或基于会商结果,接到预警信息,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必要启动条件时,监测预报组立即制作《龙川县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详见附件),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上报。

  4 预警

  4.1 预警级别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有关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以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平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 天(72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时或AQI日均值在151-200持续2天时,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信息。

  4.2 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空气污染程度持续加重时,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3—5天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布紧急管控指令,由县级相关部门、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导除抢修抢险外的建设、出土、拆迁等施工单位及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易产生扬尘的场所停止涉土作业,督导燃煤、水泥企业污处设施高效运转,力争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生态环境部门驻场监管。同时,根据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视情发布紧急管控解除指令(若全县发布预警启动、升级或解除信息,则按预警信息执行)。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当扩散条件发生变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且监测AQI已达到相应污染级别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紧急会商;若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时,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各乡镇、开发区参照执行。

  4.3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时间

  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和专家组联合会商,对气象条件和大气污染过程进行分析和研判,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并在1小时以内将会商结果报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县指挥部领导审批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以上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由成员单位向所管辖相关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并适时开展现场督导。当监测空气质量AQI已经达到200及以上,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2小时内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实施应急响应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在1小时以内将书面请示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执行。

  当接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发布途径

  各级预警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县气象局)发布,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县环境保护局网站等多个信息平台对预警公告进行宣传发布。采取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由县应急办公室负责提供。

  (3)预警信息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预报预警工作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县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4.4 预警解除

  1.当县环境保护局和县气象局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通过短信、微信或者内网发文形式向成员单位联络员或办公室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息。

  2.当接到市生态环境局预警解除通知后,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原则上,解除预警的时间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

  4.5 区域应急联动

  当接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时,若我县空气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我县实际空气污染程度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县空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的预警提示及通知的预警等级,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备,同时直接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区域预警的解除,按照市生态环境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指令执行。

  5  应急响应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各相关部门、各镇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预警管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分预案和应急响应实施方案采取应对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5.1 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相应的III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应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等内容。各相关单位根据预警信息做出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5.2 应急响应要求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5.3 应急监测

  应急状态下,环保、气象部门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实施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4 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各自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5.4.1 空气质量预警显示主要污染指标为颗粒物(PM10或PM2.5)时

  控制方向:重点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其次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

  重点控制领域:包括水泥、石英砂、砖瓦窑、矿山开采、工业锅炉(含生物质锅炉)、移动源、扬尘、VOCs排放重点行业、露天焚烧等。

  1.工业源

  对于水泥、石英砂、砖瓦窑、矿山开采、工业锅炉(含生物质锅炉)、VOCs排放重点行业等工业源,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临时降低生产负荷,由于生产工艺等因素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应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限制或暂停涉大宗物料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2.移动源

  对于机动车、摩托车等移动源,通过限行、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错峰上下班减少交通拥挤、劝阻使用排放量大的汽车等措施,减少机动车的使用;限制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面源

  对于扬尘、露天焚烧等面源,减少或暂停土石开挖、工地施工、沙石装卸等易产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作业,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的时间、频次;禁止露天焚烧。

  5.4.2 空气质量预警显示主要污染指标为臭氧(O3)时

  控制方向: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

  重点控制领域:包括工业涂装(含塑料制品制造、家具制造)、化工、印刷、制鞋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燃烧化石能源的规模企业、以及机动车、工程机械等移动源、部分生活面源。

  1.工业源

  对于VOCs排放重点行业,应加强工业涂装、化工行业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生产设施的巡检,防治跑冒滴满;加强对涉VOCs原辅料密封情况的管理;加强工业涂装、化工、印刷、制鞋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VOCs末端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确保其高效稳定性;减少或停止大量排放VOCs的行业生产或运转;燃烧化石能源的规模企业,通过提高治污效率或降低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并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2.移动源

  对于机动车、摩托车等移动源和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优先停驶公务车;针对黄标车、老旧车、柴油货车、摩托车等高污染排放重点车型实施临时限行;在污染热点地区和时段禁止非公共交通,或者只允许低排放机动车通行;暂停未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运营。

  3.面源

  对于面源,限制或暂停需要使用燃油机械设备的施工项目,视污染情况限制或暂停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禁止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餐饮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餐饮企业(店)实施停业整改;严查使用秸秆、薪柴等生物质燃料的小作坊。

  5.4.3 空气质量预警显示主要污染指标为氮氧化物(NOx)时

  控制方向:直接控制氮氧化物排放。

  重点控制领域:包括石英砂、砖瓦窑、工业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及燃烧化石能源的水泥、钢铁等企业、机动车、露天焚烧等。

  1.工业源

  对于燃烧化石能源的水泥、石英砂、砖瓦窑、钢铁、工业锅炉等工业源,加强对企业降氮脱硝运行情况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要求不稳定达标企业进行停产整改。

  2.移动源

  对于机动车,优先停驶公务车,实施摩托车限行;针对黄标车、老旧车、柴油货车等高污染排放重点车型实施临时限行。

  限制或暂停需要使用燃油机械设备的施工项目,停止排气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禁止露天焚烧。

  5.5 分级响应措施

  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根据响应级别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5.5.1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运动。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及商用电器调成节能模式。夏天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季可适当减少电暖器的使用。

  (2)倡导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燃油摩托车上路行驶。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实施限产措施。

  (2)加强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粉磨站扬尘监管,增加厂区内洒水频次。所有厂区内石料和燃料堆场围挡遮蔽设施完好。

  (3)确保废气治理设施全部开启并正常运行,在线监控正常运行。

  (4)加强建筑施工工地现场扬尘治理检查,增加检查频次,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5)除应急抢险外,暂停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沥青融化等使用溶剂施工作业。

  (6)组织开展机动车上路执法检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上路行驶。停驶进出工地、水泥、陶瓷企业载货车车辆总数的50%。所有上路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运输物料、渣土、垃圾,严禁撒漏。

  (7)加强县城区沿江两岸、中山东路、东风东路、人民路、先烈路、隆兴路、老隆大道、建设大道等重点道路的清扫、洒水,频次增加1倍。

  (8)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分类管控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PM10或PM2.5)时,应重点采取第(1)、(2)、(3)、(4)、(6)、(7)、(8)条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应重点采取第(1)、(4)、(5)、(6)、(7)条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NOx)时,应重点采取第(1)、(5)、(6)、(7)条措施。

  5.5.2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运动;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及商用电器调成节能模式。夏季可适当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季可适当减少电暖器的使用。

  (2)倡导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车辆总数的30%。

  (3)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实施限产措施。

  (2)确保废气治理设施全部开启并正常运行,在线监控正常运行。

  (3)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油墨、涂料、稀释剂、有机溶剂等)均应密封或加盖。

  (4)对部分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粉磨站实施限停产措施,增加厂区内洒水频次。确保所有厂区内石料和燃料堆场围挡遮蔽设施完好。

  (5)对纳入减排清单的工地增加涉扬尘作业面洒水。。

  (6)除应急抢险外,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沥青融化等使用溶剂施工作业。

  (7)加强县城区沿江两岸、中山东路、东风东路、人民路、先烈路、隆兴路、老隆大道、建设大道等重点道路的清扫、洒水,频次增加2倍,保持主干道湿润。

  (8)组织开展机动车上路执法检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上路行驶。停驶进出工地、水泥、陶瓷企业载货车车辆总数的80%。所有上路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运输物料、渣土、垃圾,严禁撒漏。

  (9)组织开展县城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运转不正常或不达标的加油站的运营并整改。

  (10)开展餐饮油烟巡查,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或餐饮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餐饮企业(店)停业整改。

  (11)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分类管控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PM10或PM2.5)时,应重点采取第(1)、(2)、(4)、(5)、(7)、(8)、(11)条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应重点采取第(1)、(2)、(3)、(6)、(7)、(8)、(9)、(10)、(11)条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NOx)时,应重点采取第(1)、(2)、(7)、(8)、(11)条措施。

  4.5.3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1.健康防护提醒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幼儿园与中小学停课;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带薪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夏季空调温度不低于27℃,冬季尽量减少电暖器的使用。

  (2)倡导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燃油摩托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车车辆总数的50%。

  (3)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实施停产措施。

  (2)确保废气治理设施全部开启并正常运行,在线监控正常运行。

  (3)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料(油墨、涂料、稀释剂、有机溶剂等)均应密封或加盖。

  (4)矿山企业、混凝土搅拌站、水泥粉磨站实施停产措施,保持厂区地面24小时湿润,无扬尘。确保所有厂区内石料和燃料堆场100%覆盖防尘网,围挡设施完好。

  (5)除应急抢险外,所有建筑工地停止户外作业,停止运输车辆进出工地,严格遵守6个100%要求做好抑尘措施。

  (6)加强县城区沿江两岸、中山东路、东风东路、人民路、先烈路、隆兴路、老隆大道、建设大道等重点道路的清扫、洒水,频次增加2倍,保持主干道24小时湿润。

  (7)组织开展机动车上路执法检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不达标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8)组织开展县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暂停油气回收设施运转不正常或不达标的加油站的运营并整改。

  (9)开展餐饮油烟巡查,未安装油烟净化器或餐饮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餐饮企业(店)停业整改。

  (10)严禁农作物秸秆、废弃物露天焚烧;严禁露天烧烤;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分类管控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颗粒物(PM10或PM2.5)时,应重点采取第(1)、(2)、(4)、(5)、(6)、(7)、(10)条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O3)时,应重点采取第(1)、(2)、(3)、(6)、(7)、(8)、(9)、(10)条措施;

  当首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NOx)时,应重点采取第(1)、(2)、(6)、(7)、(10)条措施。

  5.6 应急响应降级与终止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降级和终止,即预警降级和解除的同时应急响应降级和终止。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按程序向成员单位、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发布。

  6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6.1 信息报告内容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未来24小时、48小时或72小时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大气重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因臭氧、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大气污染应予以说明。之后每日15:00前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龙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表》。

  应急响应期间,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发布全县天气状况及变化趋势;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于每日12:00前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查明大气重污染出现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提出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不断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7 监督检查

  7.1 应急监督检查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监督检查,由生态环境、公安、住建、城管、发改等部门组成的巡查督导工作组。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重点检查各镇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停产、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督导考核结果纳入对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年终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7.2 公众监督

  全县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网站、手机客户端、12369环保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环境保护、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建立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疾病救治、气象预报等方面力量,提高科学应对污染天气能力。

  8.2 经费保障

  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储备资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污染天气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行、重污染天气防治及应急响应工作的研究、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生态恢复和应急响应工作奖励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县级环境应急保障资金由县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的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8.3 物资保障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应急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的监测水平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能妥善应对。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补充、更新。

  8.4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5 医疗卫生保障

  各乡镇政府完善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8.6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8.7 技术保障

  成立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咨询专家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以属地管理为基础,各地区建立完善大气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确保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同时,由专家对大气污染源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8.8 制度保障

  县政府与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主要内容。县政府和镇、街道、园区政府与辖区内相关企业签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各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8.9宣传保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等形式向公众宣传预警内容,解读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以及健康防护知识等,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公开应急措施采取情况,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应急响应期间的大气污染行为。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有关重污染天气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9.2 预案培训

  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响应工作程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效率和效果。组织公众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提高广大民众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能力。

  9.3 预案演习

  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习。预案演练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天气预测适时组织演练,按照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完成真实应急响应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部门、人员的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

  演练结束后,各参演单位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系统总结,形成应急演练总结报告。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9.4 预案修订

  《龙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 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县应急指挥部及县应急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县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重污染天气分级:重污染天气分为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 之间)和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两级。

  10.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政府组织修订。

  10.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龙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2.龙川县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报告

  3.龙川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表

  4.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龙府办〔2020〕2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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