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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川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2-06-21来源: 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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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府规〔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十七届第1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现将《龙川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1日

 

  龙川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县政府投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交通、水利项目除外。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县政府设立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对县政府投资县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制度。需与大型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同时或协调建设的特定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直接委托有关国有企业实施代建。

  投资规模较大(3亿元以上),且技术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项目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专业项目管理企业作为代建单位承担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实行市场化、专业化代建。具体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拆迁安置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三)县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以下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实行代建,由项目使用单位或县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组织实施:

  (一)规模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防疫应急类项目。

  第四条 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代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实施全过程代建(征地拆迁工作除外)。

  第五条 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项目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机构预算,由县财政核拨。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可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程序选择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开展代建管理工作,所需服务费用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
    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应就代建项目签订代建职责分工方案,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权利及义务等。

  第六条建立县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成立龙川县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项目建设效率。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代建工程事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组织我县代建制政策和制度研究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环评、规划选址、用地、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等报批报装手续;

  (三)根据项目建设和使用功能需求,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四)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和合同签订;

  (六)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七)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八)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九)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按建设行业管理要求,对技术咨询、施工、监理、造价等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诚信考核,考核结果报县住建部门审核后纳入建设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

  (十一)负责督促落实项目维修期维修工作,及时解决项目使用单位反馈的维保问题,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

  (十二)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 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协助开展项目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二)根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书面提出满足上述阶段深度的建设和使用功能需求,负责编制设计任务书、设备采购需求书,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并确认设计方案,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负责办理项目环评、用地、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等报批报装手续;

  (四)协助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办理报建报批等有关手续;

  (五)协商确认代建工程事务中心编制的项目年度资金预算,确认后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协助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竣工联合验收,联合验收后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及资产入账登记工作,配合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做好建设项目保修期保修工作,及时反馈使用过程中发现的维保问题;

  (七)指派单位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专职工作人员代表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八)按双方代建职责分工方案约定,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的采购事项,作为采购人负责设备采购、管理、验收等全过程工作;

  (九)对涉及永久产权办理的相关审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立项、合同、规划及施工报建等及时盖章确认;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代建项目立项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组织项目建设后评价。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申请,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按项目款项申请审核拨付建设资金;负责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审核工程预算和结算;组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权责分工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投资管理

  第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报请县政府批复同意实施代建后移交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实施代建。项目使用单位为县直部门下属机构的,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实行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工程事务中心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重点建设项目尚未能达到代建条件时,项目使用单位提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或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协调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筹建工作。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十二条 代建工程事务中心牵头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规划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由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办理报批报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

  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应当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严禁擅自变更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和投资限额。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依法依规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选定招标工作和政府采购工作,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 代建工程事务中心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含项目建设管理费),经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及项目使用单位双方确认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报县财政部门审定纳入年度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年度预算资金由财政局按预算计划下达到项目使用单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工程事务中心牵头,与项目使用单位按计划中确定的预算额度联合向县财政局申请,将项目建设管理费指标调整至代建工程事务中心。项目建设管理费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审核参建单位请款申请后送项目使用单位审批,由项目使用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付款,再由县财政局核拨至代建工程事务中心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规范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备案、档案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固定产权登记、资产入账登记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建工程事务中心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落实工程进度报告制度,由代建工程事务中心按要求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和项目使用单位报告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并依法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公职人员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建工程事务中心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县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代建工程事务中心、项目使用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计量支付、招投标、施工管理、交(竣)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纳入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代建工程事务中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提报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既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上级政策文件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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