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龙府规〔2022〕8号
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十七届2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龙川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5日
龙川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超容积率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我县土地经营开发的公平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设用地是指经营性质的商业、商住和住宅用地,不包括公共设施类用地、工业类用地和私人自建自用住宅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已取得使用权的、在取得使用权时未明确地块容积率指标的、尚未开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即未明确容积率的历史建设用地。
第四条 在不违背地块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未明确容积率的历史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确定为3.0。
第五条 未明确容积率的历史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按3.0基准容积率进行建设的,不须补交地价款;超过3.0基准容积率进行建设的,补交超基准容积率地价款按以下公式进行核定:
应补交地价款=超基准容积率建筑面积×楼面地价
第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在评估需补交的地价款时,按估价期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申请的时点)土地市场楼面地价进行核定。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地价款的核定工作,补交的地价款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县自然资源局凭缴款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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