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川县佗城镇宝龙工业小区扩园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龙府〔2023〕168号
为切实做好该龙川县佗城镇宝龙工业小区扩园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及《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批准征收龙川县佗城镇宝龙工业小区扩园项目建设用地征地红线内的房屋、土地及其构筑物、附属物。现将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地点和范围
地点:龙川县佗城镇高涧村、高涧村经济联合社、塔西村、佗城村,总用地面积合计244.92亩。
范围:龙川县佗城镇宝龙工业小区扩园项目征收红线内的房屋、土地及其构筑物、附属物。
二、房屋征收部门:龙川县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龙川县佗城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龙川县佗城镇宝龙工业小区扩园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与龙川县佗城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八、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自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龙川县佗城镇宝龙工业小区扩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佗城镇人民政府大院内)办理征收与补偿登记。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佗城镇联系人:骆卫,联系电话:0762-668108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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