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238线河惠莞高速公路黄鹤出口至紫市段二级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用地征收的公告
龙府〔2026〕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决定征收龙川县黄布镇新布村、鹤市镇芝野村、紫市镇仁里村、新北村、新南村、秀田村属下的集体土地258.981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用途
省人民政府于2026年5月12日批准项目征地,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授)〔2026〕65号,批准土地用途为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龙川县仁里村红联一、红联二经济合作社、新北村新一、新二、茅店经济合作社、新南村排岭、新丰、洋梅坑、红光、花树下经济合作社、秀田村上塘、下园、下塘、围里、山下、帮田、新屋、杉树下、枫树下、汉塘、洋枚坑、竹园头、红联一、红联二、老屋、高岭经济合作社;鹤市镇芝野村上坑、上村一、上村二、中坑、标塘经济合作社;黄布镇新布村上新、井头、围龙、塘下、斗门、新卫、新型、新寨、新店、群乐、长径经济合作社。征收土地面积合计258.981亩,其中水田55.9665亩、水浇地5.6055亩、旱地11.628亩、林地88.5375亩、草地2.664亩、其他农用地18.93亩、建设用地75.645亩、未利用地0.0045亩(具体界址按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上述涉及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12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补偿、坟墓迁移补偿按照《关于印发龙川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24〕68号)执行。
(二)项目征收土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有关规定,按征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按照12.00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安排留用地。
(三)项目征收土地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河府办〔2021〕23号)给予购买养老保险,平均每亩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地价的18%筹集征地社保费,即标准为9090元/亩。
(四)涉及上述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除《关于印发龙川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24〕68号)有关规定外,由我县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地点设在黄布镇、鹤市镇、紫市镇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上述指定地点办理,请互相转告。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县自然资源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青苗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粤府土审(授)〔2026〕65号)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省道S238线河惠莞高速公路黄鹤出口至紫市段二级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征地红线图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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