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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督办追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0-01-10来源: 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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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办〔20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川县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督办追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龙川县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督办追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督办追责办法》《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粤办发〔2016〕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5〕166号)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局有关规定,结合龙川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生态损害是指因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不力而造成森林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镇政府及其林业等工作部门、村(居)委会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镇政府对辖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负主体责任;镇政府主要领导承担生态损害的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镇林业工作部门和村(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监测、调查及防治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承担生态损害的具体责任。

  第五条  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问责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失(渎)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督促镇政府及其林业等有关工作部门履行疫情防治职责,提高疫情防治成效。

  第六条  镇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生态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履责不到位,追究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中央、省、市、县有关生态安全和森林资源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力,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未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松材线虫病防治目标责任制,未将有关松材线虫病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及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按时完成防治目标任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防治领导机构或者临时指挥机构,造成防治检疫工作不能正常运转的;

  (四)未按照有关要求将松材线虫病疫情普查、监测预报、检疫封锁、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且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

  (五)未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应急预案和防治方案,疫情防治组织不到位,疫情处置不力的;

  (六)在镇政府、圩镇周边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可视范围内枯死松树未清理彻底的;

  (七)在县级以上督查、核查中发现疫情严重被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履责不到位的情况。

  第七条  镇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村(居)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生态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履责不到位,追究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政府和省林业局、县政府和县林业局等有关生态安全和森林资源保护、松材线虫病防治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普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疫情发现不及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的;

  (三)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配合工作不及时、不彻底,防治监督指导不到位,防治措施不科学致使资金使用成效不高的;

  (四)松材线虫病疫木监管不严,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配合工作不力,出现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的;

  (五)其他履责不到位的情形。

  第八条  镇政府、村(居)委会及镇林业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限制、干扰、阻碍松材线虫病疫情治理和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工作的;

  (二)插手松材线虫病防治和林业植物检疫等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三)干预、插手松材线虫病疫情治理等项目,致使防治成效差、疫情出现扩散的;

  (四)指使篡改、伪造松材线虫病普查、监测调查和检测鉴定等方面数据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本细则所列应当督办追责的情形造成生态损害的,由县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启动督办或追责程序,依据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对督办追责情况进行事实认定,确定督办或追责对象,提出处理建议。对于造成较大生态损害的,由县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下达督办通知;造成重大生态损害的,由县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或约谈;造成特大生态损害的,由县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及追究同级责任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由上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启动督办或追责程序。

  第十条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较大生态损害”。

  (一)镇级行政区内首次发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占比达到该镇行政区林地总面积0.1%以上0.18%以下或病死树超2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二)镇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面积占该镇行政区林地总面积的比例较上年度增幅达0.1%以上0.18%以下或病死树增加200株以上。

  (三)镇级行政区一个年度内出现1起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制品违法违规跨县级行政区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并导致疫情扩散情形的。

  第十ー条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生态损害”。

  (一)镇级行政区内首次发现发生面积占比达到该镇行政区林地总面积0.18%以上0.26%以下或病死树500株以上900株以下的;

  (二)镇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面积占该镇行政区林地总面积的比例较上年增幅达0.18%以上0.26%以下或病死树数量增加500株以上900株以下的;

  (三)镇级行政区一个年度内出现2起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制品违法违规跨镇级行政区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并导致疫情扩散情形的;

  (四)县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办后,镇政府或镇林业等有关部门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认定为“特大生态损害”。

  (一)镇级行政区内首次发现发生面积占比达到该镇行政区林地总面积0.26%以上或病死树900株以上的;

  (二)镇级行政区内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面积占该镇行政区林地总面积的比例较上年增幅达0.26%以上或病死树增加900株以上的;

  (三)镇级行政区一个年度内出现3起及以上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制品违法违规跨县级行政区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并导致疫情扩散情形的;

  (四)县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通报或约谈后,镇政府或林业工作站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三条 造成特大生态损害的,县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形成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将调查报告报送上一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对向不属于本级干部管理权限的领导干部追责的,可以通过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逐级移送,也可通过上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后,应当启动追责处理程序。

  有关材料应当包括:

  (一)移送函;

  (二)调查报告;

  (三)有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减轻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的;

  (二)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被追究人员原有待遇,不影响评优评先和提拔使用,因责任追究造成工资福利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在适当范围内为被追究人员恢复名誉。

  第十六条  受到通报、约谈以上责任追究的镇政府、村(居)委会和镇林业等有关工作部门,其当年涉及林业的考核奖评只能评定为合格及以下等次。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龙川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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