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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2-05-16来源: 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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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办〔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完善和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龙川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反映。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龙川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含上级专项资金),以全额投资、部分投资或以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县属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

  县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县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上级补助资金、国债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使用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的发起单位,无具体发起单位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项目单位。

  县人民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下称代建机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交通公路、水利、乡镇项目外)原则上实行代建制,因特殊原因不实行代建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代建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复同意后,由代建机构按照委托代建协议履行项目单位职责;县人民政府直接指定代建机构作为项目发起单位的,由代建机构作为项目单位履行职责。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养单位,是指负责项目投入使用后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单位,一般为项目使用单位,无具体使用单位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项目管养单位。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加强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节约能源、资源,参照国家、省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但国家对特殊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的审批及招标方式的核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监督。

  县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总预算,审核项目预算、结算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统筹、拨付项目预算资金;负责项目国有资产登记和管理。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审批、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查询等工作,依法办理用地报批及土地供应、不动产登记手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县代建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依照职责对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勘查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水务部门负责权限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对项目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控制等进行监督管理。

  县纪委监委、审计、生态环境、应急、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林业、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入库、申报本单位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负责组织项目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建设、交(竣)工验收、交(竣)工结算和移交手续办理等工作;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项目管养单位负责项目竣工移交后的管理和养护。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龙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审批流程图)。

  县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综合受理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每年11月底前,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各项目单位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进行筛选,编制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管养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本年度财政投资计划、年度建设内容、是否实行代建等。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提交县人大会议审议。

  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批准文件,视为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第十条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须在本年度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实施建议书,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不得实施,县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项目实施建议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项目名称、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的主要内容及规模、建设的期限、投资的初步估算、建设资金的来源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能力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管理协作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依次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工程预算和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项目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项目建议书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项目单位要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市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并取得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和征求项目单位书面意见后,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申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出现项目单位变更、建设地点改变、建设规模较大变化、投资金额增加等情形时,需报县政府同意后重新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报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属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将编制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报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

  由于不可抗力、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且不能通过优化设计等手段控制估算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批。

  第二十一条 县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可根据需要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所需费用按规定核定后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及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经符合要求的专业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项目单位可委托符合要求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

  项目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图预算送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报告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依据。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招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预算须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50万元以下上级及自筹资金,分散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下上级及自筹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预算、结算审核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部门予以办理备案, 项目单位和出具审核结果的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共同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须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项目预算、结算财政审核需提交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附件3)。

  第二十三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代建机构将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施工图、施工图预算在报审、报批前,应征求项目发起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项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的编审程序。项目单项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审批项目建议书后不再审核项目概算。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须严格执行本章规定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

  政府采购项目和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装修、修缮工程,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各种变通方式分拆项目。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通过肢解项目等手段,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并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合理、合法和准确性负责。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工程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工程招标审查备案,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受理政府采购招标审查备案,并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响应)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实行联合审查制度。

  项目预算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采购)文件由项目单位组织其行业主管部门及发展改革、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会签,报分管项目单位的县领导批准。

  项目预算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联合审查小组以会议方式,召集成员单位招标投标或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及代建机构、项目发起单位共同审核,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项目预算投资额超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邀请县纪委监委作为列席单位参加招标文件联合审查会议。

  项目单位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将项目招标文件送达各审查成员单位。

  项目单位应将审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备案资料报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审查备案手续。项目须取得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才能办理工程施工招标审查备案手续。

  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备案后,项目单位将招标公告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招标公告备案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三十一条 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展职责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查处和上报。

  第三十二条 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有关企业诚信管理工作,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将企业的市场行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等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相挂钩,鼓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依照“按年度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拨付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决算审核,以及资金审批和拨付管理由县财政部门另文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以下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须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

  (一)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政策或计划重大调整的;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及定额调整变动的;

  (四)水文、地质情况复杂,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造成费用增加的。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探单位、项目单位和相关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共同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由项目单位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报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投资增加的工程变更应当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由项目单位协调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一)工程变更在预算造价内、单项签证增加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应当经项目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认。

  (二)工程变更在预算造价内、单项签证增加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工程累计变更使项目总造价超过预算的,应当经项目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县发展改革、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增加投资额须报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并由项目单位提出(代建项目则由代建单位牵头,项目发起单位配合提出)说明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和该项目的领导审核批准,有关资料抄送县纪委监委。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代建项目则由代建单位牵头,项目发起单位配合提出)调整方案(附说明材料)及资金来源,送县纪委监委、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项目总造价超过原概算10%以内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和该项目的领导审核后,报县长批准;超过原概算10%以上的,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调整方案经批准或审定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办理项目概算调整手续;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工程变更后,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采购。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县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交(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交(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县发展改革、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工程质量监督、项目单位主管等部门和项目单位、项目管养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单位应自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交(竣)工结算材料报送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收到完整的交(竣)工结算材料后,应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工程交(竣)工结(决)算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实物及项目有关资料向项目单位移交。项目单位(代建单位)审查后,应将项目有关资料移交给项目发起单位或管养单位,并移交一份到县建设档案馆存档。项目单位应及时与项目管养单位办结工程实物移交手续,并明确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竣)工结算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财务决算,编制竣工财务结算报告,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务决算批复。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由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一次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县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全覆盖制度。县审计部门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或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交由县纪委监委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降低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交(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预(结)算等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失实,情节轻微的,由县相关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减免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时弄虚作假或成果失实,情节轻微的,由县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或不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理的,由县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故意偷工减料、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县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本县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交由县纪委监委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施工许可证、工程变更、工程结(决)算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利、林业、航道、地震、水文、人防等有关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决)算,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对招投标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县过去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龙川县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龙府〔201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龙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审批流程图

  2.项目预算财政审核需提交材料清单

  3.项目结算财政审核需提交材料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图片1.png

 


  附件2

项目预算需提交材料清单

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项目名称:

序号

材料项目

初查情况
(有/-)

补充时间

备注

1

建设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报告




2

立项文件




3

有资质的预算书



建设单位盖章(封面+齐缝章)

4

预算书、工程量计算稿电子版




5

施工图(审图合格)



建设单位盖章(封面+齐缝章)

6

施工图电子版




7

相关会议纪要




8

其他材料




  

  附件3

项目结算需提交材料清单


建设单位:


联系人:

项目名称:


电话:

序号

材料项目

初查情况
(有/无)

补充时间

备注说明

1

建设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报告




2

立项文件




3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建设单位盖章(封面+齐缝章)

4

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盖章(封面+齐缝章)

5

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盖章(封面+齐缝章)

6

财政预算审核报告及预算书




7

施工图、图纸会审报告



建设单位盖章(封面+齐缝章)

8

设计变更、签证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盖章(封面+齐缝章)

9

竣工图(同实际完成相符)



建设单位盖章(封面+齐缝章)

10

竣工图电子版




11

有造价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结算书



建设单位盖章(封面+齐缝章)

12

结算书、工程量计算稿电子版




13

付款情况及税票



建设单位盖章(封面+齐缝章)

14

所报结算项目完成确认



建设单位盖章(封面+齐缝章)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longchuan.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501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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