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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2-09-29来源: 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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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办〔202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委十四届第48次常委会和十七届第3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龙川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反映。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龙川县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巡查、养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第五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监督管理,协调组织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工作。

  养护市政消火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定期通知供水部门对供水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全面检查;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丢失、损毁或接到报修电话的,应通知维修部门在24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

  (四)市政消火栓如遇无水或水压不足时,及时通知供水单位按紧急程度及时修复;

  (五)每半年至少试水1次,清除市政消火栓内污水,做好测试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复;

  (六)每年定期向消防救援机构及人民政府通报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情况。消防救援机构在工作中发现市政消火栓存在异常的,应及时通知维修单位进行修复;

  (七)因供水管网维修或其他原因需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在维修或停用前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八)建立市政消火栓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建设、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及检查、维护等情况,每年向消防救援机构报送一次档案资料。

  第六条  县住建、交通、公路、代建等部门在道路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时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新建、迁建、补建的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县水务局和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将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更换、维修、拆除等变更情况及时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将市政消火栓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范围,每年定期向社会进行通报;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巡查、养护经费和消防训练用水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改造供水管网,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乡镇及农村消防水源建设由各镇人民政府纳入消防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并负责建设。应结合乡村集中供水工程,配套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

  城乡规划区内有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或深水井等水利设施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住建等部门修建消防车通道和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并设置醒目标志。

  第十一条 县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车位或设置道路护栏时,应避开市政消火栓;对在市政消火栓旁违规停放车辆,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

  因城市建设、设备维修等确需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或者供水管网大范围计划降压供水,影响消防灭火的,供水企业应当事先告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消防救援机构。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原因不能提前告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消防救援机构。

  人为造成市政消火栓或其供水管网损坏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供水企业,并承担修复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当承担漏水费用及因漏水导致的其他损失;未发现损坏者的,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从预算中列支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市政管网疏浚等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有偿使用,并由供水企业告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有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县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市政消火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修复、养护。

  违法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额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和养护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longchuan.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519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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