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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4-05-22来源: 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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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川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


龙川县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岸线管理和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全面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乱占河道、乱采砂石违法行为,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涉河建设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龙川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有涉河拟建在建项目。

  (一)河道管理范围:指龙川县境内水行政主管部门河湖划界成果中河道管理范围为准,其他未进行河湖划界的河道以该段河道历史最高洪水淹没线为准。

  (二)涉河建设项目:指全县域内河道管理范围线以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非防洪工程公共设施。

  第三条  涉河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水保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保障工程运行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排涝畅通。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谋划涉河建设项目时应主动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立项的现场勘查,并由县水务局出具项目位置、结构外观是否符合河道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的勘察意见。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涉河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县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项目立项、项目审批、空间规划、环保审批等方面负责把关,所有涉河建设项目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审批同意之前,相关职能部门不得进行审批。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批涉河建设项目立项报告时首先要审查县水务局的现场勘查意见,未提供的不予审批。同时,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并联办理土地规划、环评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时要同步审查由县水务局出具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或防洪影响补救措施方案批复。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单位管理,严禁借助工程施工在河道内乱采乱挖,为节约资源确需在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就地取砂石的要在县水务局办理审批手续,县水务局将审批件同时抄送县财政、审计及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最高限价评审、项目结算审计的依据。

  第六条  涉河建设项目开工放线进行技术交底时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邀请县水务局技术人员参加,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初步设计报告规定坐标放线,不得私自改变构筑物的放线坐标。

  第七条  涉河防洪工程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时要设置详细防洪评价和水文论证章节,非防洪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专项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第八条  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向县水务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报告审核表;

  (二)工程概况;

  (三)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四)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准文件;

  (五)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补救措施方案及批复;

  (六)项目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七)第三方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及批复(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需报)。

  第九条  为加强河道岸线管理和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施工单位监管,建立健全河道“清四乱”巡查机制,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发现问题从快查处。

  (一)涉河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施工协调工作,明确项目砂石来源,加强项目质量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坚决杜绝施工单位在河道内乱采乱挖,破坏河道生态。

  (二)涉河建设项目的防洪补救工程与主体工程要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洪补救工程受主体工程建设影响的应提前实施。项目所在镇和县水务局应依法依规对涉河建设项目及防洪补救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及时整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农业农村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施工的渔政监督和环境监管,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水源污染和环境污染。

  第十条  涉河建设项目竣工前3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防洪评价报告(补救措施)审批单位和属地镇党委、政府分别对防洪评价报告(补救措施)、河道施工恢复情况进行现场专项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防洪评价报告(补救措施)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涉河项目的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现场验收结束后相关部门要出具验收意见,并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对于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涉河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确定时间组织验收。涉河建设项目未经水利部门验收合格不得启用。

  第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镇政府管理人员在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及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涉河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涉东江干流项目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5年。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longchuan.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607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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