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集中整治第一批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加强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执法工作,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达到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目的。
一、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1月14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河源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了促进销量制作带有“新鲜猪肚”等字样的宣传海报及视频,将冷冻猪肚冒充新鲜猪肚销售,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2025年4月25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二、龙川县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4年12月31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的后厨操作台上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料,现场对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调料为低钠盐和精制盐,主要用于园内炒菜使用。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025年3月14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三、龙川县某石材经销部涉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5年4月1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位于龙川县老隆镇三公里的龙川县某石材经销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销部销售的墓碑产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对墓碑价格进行公示,且未能提供任何标价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6月30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四、龙川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政府指导价收取水费案
2025年5月16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龙川县某物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物业公司涉嫌超标准多收取二次供水费用。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1月起向业主收取水费,水费标准(包含供水二次加压费用0.9元/立方米)为3.69元/立方米,最后一次二次供水收费时间为2025年4月。上述收费不符合《关于调整龙川县县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龙发改〔2021〕412号)的相关规定。同期龙川县合表用户用水政府定价标准为2.79元/立方米,当事人超标准多收费0.9元/立方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7月23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退还多收水费,并处以罚款。
五、龙川县某食品商行销售侵权洋酒案
2025年2月19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龙川县某食品商行涉嫌销售侵权洋酒。经查,在该店销售货架上现场发现一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乐夫(广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显示上述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址的商品。当事人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2025年4月19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六、龙川县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12月4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保健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大门口广告牌、宣传单及店内墙上发布了含有“功能最齐全、效果更明显、使用更舒适、对冠心病、心悸、胸闷等慢性病有辅助治疗作用和保健理疗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广告。经查,当事人在经营的过程中为了揽客提高营业收入,印制了内容含有“功能最齐全、效果更明显、使用更舒适、对冠心病、心悸、胸闷等慢性病有辅助治疗作用和保健理疗作用”等内容与产品适用范围不相符的宣传广告,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一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2025年3月7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七、龙川县老隆镇某农产品店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案
2025年4月2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产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外销售的猪肉上未发现检验检疫章,且现场未能提供检疫检验证明。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从其经营的养殖场里运了1头生猪在其自己家中进行屠宰,屠宰后的生猪肉未送相关部门进行检疫检验,直接运到其店进行销售,当事人存在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生猪肉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2025年4月17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八、龙川县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涉嫌诱导消费案
2025年1月9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交办线索,龙川县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涉嫌诱导消费。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于2024年12月底在其运营的京东店铺(姜胖胖生活日用店)上架销售商品“艾玛专用小型电动车挡风被夏季新款电动车防火防风防晒罩四季通用小飞象米白限时活动防晒款普通款”,为了促进销量,当事人在该商品的名称及款式类型宣称“限时活动”,但未明确标注活动期限及限量信息,当事人存在诱导消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4月9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九、龙川县某夜宵店涉嫌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4年12月23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龙川县老隆镇两渡河龙川县某夜宵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02月26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十、龙川县某土特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4月28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龙川县某土特产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销售区货架上现场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2种2包,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要求管理食品,没有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销售货架上进行销售,于2025年4月28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店现场查获并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亦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6月10日,龙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