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图片解读+文字解读】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2026年10月20日,龙川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龙川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目标任务
《办法》实施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地程序与工作职责、征收补偿及安置、留用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附则等六章共计三十六条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一)总则
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于龙川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征收补偿含土地、安置补助、住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社保、留用地安置。由县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各单位按职责开展征收工作。
(二)征地程序与工作职责
明确了征收集体土地各相关部门及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征收集体土地实施程序: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2.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7.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8.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9.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政府依法向省政府申请征收土地;
10.土地征收申请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后,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征收补偿及安置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4〕12号)标准执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统筹分配。对于耕作条件差、难以利用的夹心、边角、插花地,经村集体申请、镇政府核实、县政府同意后,可纳入补偿范围,参照本办法协商补偿。
2.青苗补偿:青苗包括一般农作物、果树、竹木、水产养殖,采取实地清点方式核算,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龙川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24〕68号)执行。经营性苗圃、花圃的苗木花卉盆景由所有权人自行处置,原则上仅给予搬迁补偿。
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指住宅以外附属用房、构筑物、坟墓等设施。补偿采取实地清点,按《关于印发龙川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24〕68号)标准执行。征地涉及坟墓迁移由属地镇政府负责,严禁乱葬乱放。
4.村民住宅补偿与安置: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村民住宅拆迁的,分开核算宅基地、房屋补偿,可选择货币或房票安置,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实行房票安置,按《关于印发龙川县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2024〕68号)或评估确定补偿。不再新供国有土地作为安置地。另计发搬迁费(含三线一管)按户一次性补偿3500元/户;过渡安置费每户按12个月、每月800元一次性补偿9600元/户。合法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经评估协商予以补偿。
(四)留用地安置
留用地原则上不实地留用,可通过置换物业、房票、作价入股、货币补偿落实;土地用于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留用地原则上实行货币折算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县政府按照相关标准统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六)附则
权属或补偿款有争议的,可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争议未化解的,镇政府办理证据保全与补偿款提存公证,不阻碍征收推进。对补偿有异议或无补偿标准的,以征地安置方案公告日为评估时点开展评估。拆迁户子女可选择原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教育局保障入学。集体土地非村民住宅征收可参照本《办法》。
五、有利举措
(一)安置方式多元灵活
村民住宅拆迁可选择货币或房票安置,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推行房票安置;留用地不再局限实地留地,可选择置换物业、房票、作价入股、货币补偿,拓宽群众安置选择。不再新划拨国有土地作为拆迁安置地。
(二)补偿范围全面,兼顾特殊情形
补偿覆盖土地、住宅、青苗、附着物等七大板块;对夹心地、边角地等难利用土地开辟补偿通道;定额发放搬迁费、过渡安置费;合法经营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可评估补偿;坟墓迁移由镇政府统筹负责。
(三)保障长远生计
统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活保障问题。
(四)健全矛盾处置渠道
权属、补偿有争议,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争议未化解可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公证,不阻碍征收,保障群众后续可获补偿;无对应补偿标准的,依规委托机构评估。
(五)教育民生配套保障
拆迁户子女可自主选择原居住地或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学位充足情况下不得拒收、不得违规收费。
(六)程序公开维护群众权益
征地全流程实行公告、公示、听证,充分听取被征地群众意见;足额拨付补偿款,严禁截留挪用,未达成协议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保障群众程序权利。
六、特色亮点
(一)征地程序全流程规范,公开透明可追溯
明确征收集体土地须按十步程序实施。各环节公告公示均有明确时限要求(预公告及调查结果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征收土地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要求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同时明确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遏制不当牟利行为。
(二)风险评估与听证机制健全,群众参与有保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充分听取意见,综合研判风险等级并提出防范措施,由自然资源、司法、信访、公安等部门和属地镇落实。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后,过半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异议或县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保障被征地群众的表达权和参与权。
(三)补偿安置方式多元灵活,标准定额清晰
村民住宅采用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等方式,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采用房票安置;留用地原则上采取非实地留用方式,以置换物业(含房票)、作价出资(入股)、折算货币补偿等落实,用于基础设施的原则上折算货币补偿;明确政府不再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作为拆迁安置地。规定了搬迁费和过渡性安置费标准,便于执行。夹心地、边角地、插花地经核实同意后可纳入补偿范围。
(四)争议处置与民生保障机制完善
对权属或补偿款归属存在争议的,由属地镇办理证据保存及补偿费用提存公证手续,待争议解决后据实补偿,不影响征收程序正常进行,有效破解因争议导致征地停滞的难题。同时统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障长远生计;征收房屋涉及中小学生就学的,可在临时居住地或原居住地学校就读,县教育局负责落实,有学位前提下不得拒绝入学和收取费用。
(五)补偿标准动态衔接,评估机制健全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文件标准执行;被征收物无对应补偿标准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上级新政策出台从其规定,补偿标准更新调整的按更新后标准执行,确保政策动态衔接、执行有据。
【图片解读】

原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longchuan.gov.cn/zwgk/zwwgkzl/jcgk/content/post_722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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