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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龙罚字〔2022〕1号)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3-03-29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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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鑫达繁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581391782G

  法定代表人:刘传

  地址龙川县佗城高涧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28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场未经批准擅自于2019年对猪舍进行改扩建,于2021年11月26日建成3栋共15层猪舍,并将生猪养殖规模扩大至存栏5000头,违反了《关于龙川县鑫达繁殖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2008〕64号)关于生猪常年存栏约2000头的规定;

  2.你场改扩建猪舍后,原猪舍已弃用,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随即闲置,但新建猪舍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废水贮存池沉淀后,未经有效处理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鑫达繁殖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3月28日);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鑫达繁殖场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3月28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鑫达繁殖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3月29日);

  4.《关于龙川县鑫达繁殖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2008〕64号)。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向你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龙听告字〔2022〕1号),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场在收到告知书7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排污,限期30日内停止养殖。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川分局地址:龙川县老隆镇同德街23号

  邮政编码:51700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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