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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龙罚字〔2022〕2号)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3-03-29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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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耀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671599827P

  法定代表人:杨锦标

  地址龙川县宝龙工业园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3月29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1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废气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耀宇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3月29日);

  2.龙川耀宇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3月29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耀宇科技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3月29日);

  4.龙川耀宇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龙川耀宇科技有限公司陈述报告一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龙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2年4月6日书面向我局陈述申辩,请求减轻行政处罚。主要申辩理由如下:你公司因近两年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订单减少,生存困难,且现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废气检测工作。为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经研究讨论,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章第三十二项§8.32“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B 类水污染物或B类大气污染物,配合调查,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办公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川分局地址:龙川县老隆镇同德街23号

  邮政编码:51700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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