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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龙罚字〔2022〕4号)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3-03-29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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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日红养猪场:

  经营者:黄日红

  地址:龙川县麻布岗镇龙池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6月10日依法对你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场距离广龙高速100米、龙川县麻布岗镇赤贝村饮用水源取水点150米,属禁养区范围内养殖;

  2.你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无任何处理设施,直排至外环境,雨水冲刷后流入赤贝村饮用水源取水点,对赤贝村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存在较大的隐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黄日红养猪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6月10日);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黄日红养猪场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6月10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黄日红养猪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6月10日);

  4.当事人黄日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龙听告字〔2022〕4号),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场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现我局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排污、养殖,清理周边山体养殖产生的污染物。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川分局地址: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同德街23号       

  邮政编码:51730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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