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龙罚字〔2022〕5号)
龙川县田心镇远东畜牧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622L370670410
经营者:蓝秀平
地址:龙川县田心镇塔丰管理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对你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场于2021年9月份至今未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田心镇远东畜牧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10月27日);
2.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田心镇远东畜牧场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10月27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田心镇远东畜牧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10月31日);
4.龙川县田心镇远东畜牧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龙川县田心镇远东畜牧场经营者蓝秀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龙川县田心镇远东畜牧场经理张志标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龙川县田心镇远东畜牧场对经理张志标授权委托书一份;
8.龙川县田心镇远东畜牧场整改后的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台账照片一份。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向你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河环龙罚责改字〔2022〕11号),责令你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你场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于11月7日向我局提供了管理台账;我局于11月8日向你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河环龙听告字〔2022〕2号),告知你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陈述及申辩,你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陈述及申辩,我局视为你场放弃听证要求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二十七项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办公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川分局地址:龙川县老隆镇同德街23号
邮政编码:51700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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