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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河环龙罚字〔2022〕3号)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3-03-29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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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洋富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MA54R91H72

  法定代表人:方伟强

  地址:龙川县黄布镇松洋村民委员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2年6月9日,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鸽场项目养殖有肉鸽约10000羽,自2022年3月份以来,鸽场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鸽粪露天堆放,数量约300包,每包重约40斤,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贮存、利用和处置,有大量鸽粪外溢,雨水冲刷鸽粪产生的废水直排外环境。经对鸽粪堆放场旁山沟采取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氨氮38.0mg/L,总磷14.3 mg/L,化学需氧量439 mg/L,参考地表水Ⅱ类标准:氨氮0.5mg/L,总磷0.1 mg/L,化学需氧量15mg/L,你公司鸽粪堆放场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洋富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2年6月9日);

  2.现场检查照片二张(2022年6月9日);

  3.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对龙川县洋富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6月9日);

  4.龙川县洋富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龙川县洋富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鸽场场长黄一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龙川县洋富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鸽场场长黄一龙授权委托书一份;

  7.龙川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龙)环境监测(水)字(2022)第0601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龙罚告字〔2022〕3号),你单位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1.鸽场已按照整改要求立即整改;2.受疫情和经济形势低迷影响,鸽场经营受影响较大;3.鸽场是当地扶贫项目;4.请求减轻处罚金额。”经集体讨论,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故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29裁量标准 “畜禽养殖场规模存栏量在500 头(只)以下猪(羊)、30000 羽以下鸡(鸭)或100 头以下牛或其它同规模,罚款3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河源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办公室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川分局地址: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同德街23号       

  邮政编码:517300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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