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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6-07-29来源: 本网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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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2026〕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经十七届县政府第136次常务会和县委十四届第267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将《龙川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林业局反映。

龙川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3日


龙川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

  第三条 森林防灭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坚持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日常工作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护林员及半专业扑火队伍管理,配齐装备、强化培训演练;常态化开展防火宣传、隐患排查、巡山护林、野外火源管控、早期火情处理等工作;严格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配合县级部门开展火灾扑救、案件查处、灾后恢复、善后处置等工作,筑牢基层森林防灭火第一道防线。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森林防灭火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各镇和相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可临时协调其他有关行业职能部门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严格落实属地防控责任,将森林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做好防火宣传、重点人群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进山卡口值守、火源管控、协助火情处置、灾后善后等工作。

  护林员、村级网格员严格履行巡护责任,负责责任片区巡山护林,严管违规用火行为,及时排查上报火灾隐患,发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处置。

第三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一百公顷以上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条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本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同时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具体以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的《森林防火禁火令》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林业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新闻、文化旅游、教育、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应当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防火教育。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每年九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三条 深入开展重大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定期组织开展清坟边、清林边、清地边、清隔离带、清旅游景区内可燃物“五清”专项行动。聚焦森林公园、铁路沿线、国省县道沿线、林区居民点、农林交界地带、集中墓葬区、厂矿、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石油天然气管道、垃圾焚烧场、军事设施、神坛社庙、养殖场所以及工程施工场所等重点区域,突出输配电线路杆塔、通信铁塔、风电机塔等重要目标,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

  发现火灾隐患,各镇、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十四条 各镇、村(社区)对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孤寡老人、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逐一排查登记,建立工作台账,落实监护人、责任人责任,严防重点人群进入林区违规用火、玩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在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重大节假日,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高火险天气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密巡护频次、强化卡口管控,从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

  森林防火区内的村庄、企业、学校,以及仓库、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公墓等周围,铁路、公路两侧,由其责任单位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值守

  第十六条 通过卫星监测、航空巡护、视频监控、塔台瞭望、地面巡查、舆情监测等“六位一体”立体监测手段,实现全天候、全覆盖、早发现早处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气象局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各镇、各相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对应等级防控措施,加密巡护频次、严控野外火源、做好应急准备,全力防范火情发生。

  第十七条 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参加森林防火值班、带班的人员,无法安排补休的,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0762-6769728)报警。

第五章 火灾扑救与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研判火情态势,启动相应等级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疏散、撤离、安置受火灾威胁的群众,保障群众生命安全。根据火场地形、风力、火势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扑救方案,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工作,坚持科学施救、安全扑救。

  第二十条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由当地乡镇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火情早期处理,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程序上报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第二十一条 按照就近调度、快速响应、专业优先、安全施救原则,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调动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镇级半专业扑火队、护林员、民兵预备役等扑火力量,协同开展火灾扑救。各扑火队伍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规范开展扑火作业,严格落实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坚决杜绝扑火人员伤亡事故。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第二十二条 火灾扑救过程中,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根据火场实际,依法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电力通信调控、群众转移安置、临时征用物资等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应急处置工作,不得阻挠、妨碍扑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三条 明火扑灭后,乡镇党委、政府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清理看守火场,实行网格化分片包干负责制,对火场严防死守,防止复燃,看守火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第六章 灾后处置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县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起火原因不明的,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关费用;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无力承担更新造林任务或者费用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足额保障森林防灭火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防火宣传、基础设施建设、物资储备、扑火救援、队伍培训、隐患整改、抚恤救助等工作,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建立县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各镇设立标准化物资储备点,配齐扑火装备、防护用品、应急生活物资,定期盘点、维护、补充,确保应急调用顺畅、保障有力。

  第二十七条 加强县、镇、村三级扑火队伍建设,配齐扑火队伍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实战演练,提升扑火队伍专业能力和安全施救水平;落实护林员、扑火队员薪酬待遇和安全保障,激发基层防灭火队伍工作积极性。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森林防火期、禁火区内未履行森林防灭火责任、拒绝森林防火检查、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等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森林火灾频发,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龙川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上级政策文件有冲突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longchuan.gov.cn/zwgk/zcfg/zcjd/content/post_711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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