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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川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川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longchuan.gov.cn2020-05-22来源: 县府办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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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办〔2020〕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龙川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龙川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5.1  特别重大生态事件( I级)

  1.5.2  重大生态事件(Ⅱ级)

  1.5.3  较大生态事件(Ⅲ级)

  1.5.4  一般生态事件(Ⅳ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

  2.3  应急管理部门

  2.4  有关类别生态破坏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2.5  应急保障部门

  2.6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及预警发布

  3.3.2 预警行动

  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应急启动

  4.2.2  现场处置

  4.2.2  扩大应急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生态破坏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4.4  指挥和协调

  4.5  事态研判

  4.6  应急监测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8  安全防护

  4.9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4.10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调查和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储备和装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人力资源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基本生活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值守保障

  7  监督和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7.1.1 宣传

  7.1.2  教育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监督管理

  7.3.1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7.3.2 奖励

  7.3.3 责任追究

  7.4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综合防范和处置能力;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川县辖区内发生的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应急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发生生态破坏事件后,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生态破坏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生态破坏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I级)、重大环境事件( II级)、较大环境事件( 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 IV级)四级。

  1.5.1 特别重大生态事件( 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1)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生态破坏事件;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2)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或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或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3)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4)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1.5.2 重大生态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破坏;或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事件;或区域生态环境部分丧失的。

  (2)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或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或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造成3000亩以上农田污染、农业生产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或对种养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

  (6) 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7) 一、二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3 较大生态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生态事件:

  (1)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2)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 一般生态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生态事件:

  (1)区域生态功能遭受破坏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2)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县领导担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协调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研究决定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工作;分析有关生态破坏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审议、决定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编制、修订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

  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

  2.3 应急管理部门

  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生态破坏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应急协管部门。

  生态破坏事件应急主管部门为县环境保护局。应急协管部门包括: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成员单位。

  应急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职责:承担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做好对生态破坏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建立专业应急队伍,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环境应急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对非煤矿山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负责应急指挥、应急物资的调度、应急信息发布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新闻发布、涉外新闻发布、涉外新闻采访,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生态破坏防控科普知识宣传,加强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生态破坏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稳定民心。

  县环境保护局:县处置生态破坏事件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全县生态破坏事件的统筹协调等工作;负责生态破坏事件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对生态破坏事件进行应急监测及分析、调查污染源、提出处理意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发生原因、影响及处理情况,是否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报告或建议等。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环境应急粮食和食油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粮食和食油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粮食和食油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粮食和食油储备的综合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做好应急处理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运输,保障经济安全运行和重要物资供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通信保障。

  县财政局:保障必要的财政支持,确保生态破坏事件处置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县公安局:按照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理所需,提供警力、布控方案、行动措施、群众疏散工作;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交警部门提供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保障;消防部门提供现场处置、防控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确定治疗与救护受伤人员的定点医院,培训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收治伤亡人员情况;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负责生态破坏事件中供水单位饮用水监督和应急监测工作,作出饮用水安全预警;开展疾病监测与人员检测医治等相关应急措施,对污染区域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

  县交通运输局: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疏散人员的运送转移工作;负责船舶、水上浮动设施污染事件导致的生态破坏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事件应急船舶调集、水上处理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专项用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理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工作以及救济物资发放、污染区域内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等。

  县水务局:水务部门协助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联系水文站协助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水文数据,在调度权限范围内,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调度功能,采取科学调度等应急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协助指导县城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态破坏事件、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对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并向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开展生态修复;组织对生态破坏事件造成农作物、畜禽、渔业等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处置工作,组织对受污染的农作物、畜禽、渔业等进行无害化处置,指导灾后农、渔业的生产恢复。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理;负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被捕杀或砍伐事故的处理;负责对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事故造成的林业损失处理提出救助意见。

  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和预报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的生态破坏事件的预防、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影响县城供水安全的生态破坏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商品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造成的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理。

  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的生态破坏事件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救助、人员疏散、应急调查等各项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4有关类别生态破坏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

  (1)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

  (2)重大渔业生态破坏应急救援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

  (3)重大内河水域生态事件应急救援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使用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的生态事件应急救援由县安全监管局组织协调。

  2.5应急保障部门

  (1)应急救援通信保障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

  (2)应急救援涉及的公共设施保障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

  (3)应急救援所需的相关应急队伍保障由县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协调。

  (4)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

  (5)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

  (6)应急救援物资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组织。

  (7)应急救援、人员撤离过程中的治安秩序维护及交通管制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

  (8)应急救援中火灾扑灭、泄漏控制、被困人员抢救等工作由县应急办负责。

  (9)应急救援应急装备和防护用品的购置费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由县财政局予以安排。

  (10)应急救援应急所需气象数据由县气象局负责提供。

  (11)应急救援应急所需江河水文数据由县水务局协调水文站提供。

  (二)乡镇政府应急责任

  乡镇政府应按预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生态破坏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乡镇行政(自然)村开展自救互救和群防群控工作。

  (三)环境应急专家组

  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聘请防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方面的有关专家组成我县环境应急专家组。

  专家组职责:为龙川县区域中长期环境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技术的进展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对各类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根据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参与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指导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向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理方案、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等。

  2.6 应急联动机制

  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平时应加强与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生态破坏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需要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请求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有关管理部门、保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互相联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1.1 各应急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县(市)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生态破坏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

  3.1.2 各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生态破坏事件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 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监控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

  (2)渔业污染事故信息监控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3)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污染事件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监控,由县交通运输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

  (4)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发生泄漏造成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3.2 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调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污染源、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生态破坏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不断完善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3.3 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及预警发布

  按照生态破坏事件严重性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生态破坏事件的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发布。

  3.3.2预警行动

  1.发布预警后,县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生态破坏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发生生态破坏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生态破坏事件的级别。

  (4)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5)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6)通知对应的应急保障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启动应急救援保障方案等措施的准备。

  (7)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生态破坏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8)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生态破坏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当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生态破坏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生态破坏事件应急义务。

  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及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龙川县东江饮用水源地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当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环境保护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情况对乡镇应急处置工作给予协调支援。

  按照生态破坏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Ⅳ级响应: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Ⅲ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的预案,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预案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应急启动

  (1)先行处置。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组织必须迅速作出反应,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切断污染源,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组织自救互救,确保生命安全;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

  (2)设立现场指挥部。接到生态破坏事件报告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对于一般生态破坏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应急领导机构负责人任指挥长。对于较大生态破坏事件(Ⅲ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现场处置工作。

  4.2.2现场处置

  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加强应急工作,现场处置应遵循统一领导,果断处置、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确保安全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包括:

  ①在先行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并着手进行受污区域污染物消除、清理工作;

  ②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③视情况进行现场警戒,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封闭有关路段、隔离有关区域和中止有关民众活动;

  ④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⑤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为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

  ⑥加强现场环境监测,跟踪污染扩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有关专业处置队伍根据监测结果并听取专家组意见,组织实施污染消除措施;

  ⑦加强生态恢复工作,尽快使受损生态环境得以恢复,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活动恢复正常;

  ⑧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2.2 扩大应急

  (1)当生态破坏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应当报请河源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援或建议河源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当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采取常态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按相关规定报请上级决定本区域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生态破坏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生态破坏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环境保护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环境保护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生态破坏事件、辐射污染事件由县环境保护局确认;船舶污染事件由县交通运输局确认;渔业、农业污染事件由县农业农村局确认;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由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确认。负责确认生态破坏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生态破坏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4.3.2生态破坏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生态破坏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故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其中,核与辐射事故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表4-1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内容(初报、续报)

项目

内容

现场信息

报告时间、现场联系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事件基本信息

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泄漏数量、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事发原因、过程、进展情况、采取应急措施情况等。

现场勘察情况

(1)周边是否有饮用水源地:分布情况(离事发地距离)、供水范围(每日供水量、影响人口量);

(2)周边是否有居民点:离事发地距离;

(3)水文、气象条件:流速、风速。

现场监测情况

监测报告、监测点位图(关键点位离事发地及敏感区域距离)

应急处置措施

政府和环保部门采取的措施

  4.4 指挥和协调

  需要县应急处置的生态破坏事件,由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乡镇、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协调部门提供应急保障;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参与事故处置的应急管理部门、应急保障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

  4.5 事态研判

  由应急指挥办公室牵头组织应急小组成员以及应急专家组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向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4.6 应急监测

  县环境监测机构制定生态破坏事件应急监测预案,负责组织协调生态破坏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有关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生态破坏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

  4.7.1 生态破坏事件的通报

  (1)有关部门获知发生生态破坏事件后,应及时向相关专业主管部门通报。

  (2)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

  (3)接到生态破坏事件通报的有关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7.2 信息发布

  (1)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要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生态破坏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2)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有必要时,由县应急办、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

  4.8安全防护

  4.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生态破坏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生态破坏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以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注明物资运输通道、方式,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对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以保证其有效性。

  4.10应急终止

  4.10.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0.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等工作;提供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提出关于医疗救治费用的补偿建议。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环境保护局组织进行受污染区域、流域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落实应急处置过程收集的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处置单位和处置费用。

  4.县农业农村局对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农业等损失进行鉴定调查,提出补偿和恢复的建议。

  5.2保险

  建立生态破坏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3调查和总结

  1.生态破坏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县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生态破坏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2.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总结报告应报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公室和县人民政府,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生态破坏事件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应急准备和购置应急装备、物资、防护用品所需资金以及应急处置、善后处置费用,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6.2 物资储备和装备保障

  县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县级生态破坏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储备;重点加强危险路段(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和工业园区块)沿途增加活性炭等应急物品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同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要强化自身应急物资储备,县内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环境事件类型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3 通信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协调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救援力量信息库,保证应急信息交流和指挥的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及各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协调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相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6.4 人力资源保障

  县环境保护局要建立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队伍,组建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生态破坏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6.5 技术保障

  县环境保护局要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环境应急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各专业技术机构要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6.6 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破坏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生命健康。

  6.7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8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救护保障,进行事故现场的消毒、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

  6.9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7 监督和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7.1.1 宣传

  县应急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生态破坏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宣传主管机构要组织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7.1.2 教育培训

  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在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适时开展生态破坏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强化公共场所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和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7.2预案演练

  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县应急办公室的总体安排组织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要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3监督管理

  7.3.1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建立对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

  7.3.2 奖励

  在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生态破坏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3 责任追究

  在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生态破坏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信息发布不实或不按规定发布事故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8)有其他对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预案管理

  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县应急办负责解释。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1.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由于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系统受到干扰,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财富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2.次生衍生事件:某一突发公共事件所派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事件。

  3.生态破坏:生态破坏是人类社会活动引起的生态退化及由此衍生的环境效应,导致了环境结构和功能的变化,对人类生存发展以及环境本身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生态环境破坏主要包括:水土流失、沙漠化、荒漠化、森林锐减、土地退化、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此外还有湖泊的富营养化、地下水漏斗、地面下沉等。

  4.应急救援: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件危害和防止事件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件损失的措施。

  5.应急监测:指在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6.恢复:指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7.应急预案:指根据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或生态破坏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的预测,而制定的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环境风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8.分类:指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对不同环境事件划分的类别。

  9.分级:分级指按照生态破坏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及危害程度,对不同事件划分的级别。

  10.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龙川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图

  2.龙川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3.龙川县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响应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龙府办〔2020〕2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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